苏正平率队到龙陵县督查平安创建工作
另一对考核关系则属于横向的考核,即乡镇党委政府对同级别职能部门的建议。
[2] 材料二:在2014年的地方立法研讨会上,王晨副委员长在论述人大主导立法时,先作一个总的概括,说立法要历经立项、起草、审议、修改等各个环节,因此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切实加强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其次,是如何看待专门委员会在一定意义上的主导作用的问题。
可见,这些权威文件甚至立法性文件对人大内部主导的主体表述并不一致。第五,建议科学认识各个立法参与主体在立法中与民意的关系。其一,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合议机关,在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表决之前,无论专门委员会还是常委会工作机构,都不知道表决结果,因此,它们在立法中所做的工作,都不能代表人大及其常委会。二、人大主导立法的针对性是什么 为什么要强调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总体上看,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针对性,同时这些针对性中又有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首先,能不能将发挥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在立法中的作用,等同于人大主导立法?笔者认为恐怕不能。
委员长会议处理的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中有不少立法工作的内容,但这些内容在多大程度上、多大范围上可以被称为主导立法的工作,恐怕也是值得讨论的。其二,一部法律的条文是不是其背后有不正当的部门利益,在法的起草审议甚至表决过程中,有时很难看得出来,可能只有在实践中才会逐步显现。四是明确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为保证监察机关正确行使权力,在监察程序一章中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做出严格规定,包括报案或举报的处理,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决定立案调查,搜查、查封、扣押等程序,要求对讯问和重要取证工作全程录音录像,严格涉案财物处理等。二是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一)旗帜鲜明、纲举目张 明确要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因此,一方面要强化党内监督,另一方面,对党内监督覆盖不到或不适用于执行党的纪律的公职人员,要依法实施监察。一是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二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2018年2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汇报,原则同意《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有关问题的请示》并做出重要指示。
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地方各级监委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大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委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同时,要强化自我监督,自觉主动接受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大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我国80%的公务员和超过95%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这就决定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也具有高度互补性。
(三)《宪法修正案》通过并发布实施,为制定监察法提供了宪法依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全面贯彻监察法,要准确把握监察委员会的性质、领导体制,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依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履行职责,实现纪检监察工作整体性提升。
2017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监察法草案初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建立健全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政府监督、审计监督、司法机关监督、民主党派和政协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在内的监督体系。这些都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反腐败工作的深入推进,对公职人员监督方面的不足,也逐步显现出来,如反腐败资源力量分散、监察范围窄、体现专责和集中统一不够及法纪衔接不畅等问题。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宪法做出部分修改。召开专家会,听取宪法、行政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专家学者的意见。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1983年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恢复重建并与行政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二)准确定位、明确职责 明确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领导体制。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大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四)科学有效、严谨细密 为保证监察机关有效履行监察职能,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二是坚持与宪法修改保持一致。
要准确把握监察委员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四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初审后,根据党中央同意的相关工作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草案送23个中央国家机关以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2017年11月7日至12月6日,监察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明确监察法的指导方针。一、制定监察法的背景、原则和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坚决惩治腐败是中国共产党鲜明的政治立场。
二、监察法的主要内容和看点 监察法分为总则、监察机关及其监察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九章,69条。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
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在认真总结三省市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2017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有序推开,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已经全部组建成立。在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中,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做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改革的目标是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要对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党的十九大后,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方面意见,对草案做了修改完善。